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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点击次数:2024-04-30 16:38:37【打印】【关闭】

省法院4月29日公开通报,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57819件,审结56262件。同步发布的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就业歧视、竞业禁止、灵活就业

省法院4月29日公开通报,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57819件,审结56262件。同步发布的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就业歧视、竞业禁止、灵活就业等劳动争议热点话题,通过鲜活个案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法治观念,推动形成企业尊重劳动者、劳动者爱护企业的良好氛围。

哺乳期职工拒绝到外地工作被开除,公司被判违法

董某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连云港、广州等置业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城市,后董某一直在连云港从事房屋销售工作。2021年5月董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置业公司向董某发送《工作支援通知书》,要求董某前往山东聊城进行为期6个月的工作支援。仍在哺乳期的董某没有到山东聊城报到,而是一直留在连云港继续工作。2022年1月,置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关系。董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董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本案中,置业公司发出《工作支援通知书》时,董某尚处于哺乳期内,未能到外地从事工作是特殊情况决定的,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置业公司以董某未如约前往支援地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法院遂判决置业公司向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工人查出肝炎后遭强制休病假,公司赔偿2万余元

李某2018年入职某模具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2022年1月,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肝功能不全,模具公司要求李某提供肝炎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此后李某多次在医院体检,检查结果均未见明显异常,但模具公司仍以肝功能不全为由强行安排李某休病假。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以公司强制休病假、拒不提供劳动条件、剥夺劳动权利等为由通知模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后,双方不服,均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履职过程中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李某从事的系线切割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岗位。模具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所患疾病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缺乏依据。模具公司后又强制李某休病假,变相剥夺其劳动权利,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李某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遂判决模具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2万余元。

软件科学家被要求全球竞业限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某医疗公司为生产、销售医疗设备的上市公司,业务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周某系该公司开发部首席软件科学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地域为全球。周某离职后,双方就竞业限制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以其竞业限制地域应为中国境内为由主张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范围条款对其不发生约束力。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纠纷中,法律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创新,也要保护劳动者就业权,以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本案中,周某长期致力于医学研究,属于该领域研究及实践的高端人员,对行业的了解与预测明显高于普通人。周某在与医疗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当知悉所约定竞业限制范围的意义。医疗公司作为跨国公司,境外销售额占比较高,双方将地域约定在全球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自由接单不参加考勤,月嫂与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从事月嫂工作,由某服务公司接单后将其外派至客户家中工作,王某自由决定是否接单。没有接单期间,王某自由安排时间,无需至服务公司出勤上班,公司亦不向其支付费用。2022年4月,王某进行月子护理服务时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后王某与服务公司发生矛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对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中,王某无需受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服务公司对王某亦不进行奖惩,王某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没有接单时无需出勤、时间自由安排,且王某亦存在以个人名义提供月嫂外接单服务情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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